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饶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上饶市红十字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江西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饶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或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红十字会会徽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六条 上饶市红十字会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相应的荣誉。
第七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取得公募资格证,制定募捐方案,严格按照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红十字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安全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 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 慈善晚会等;
(三)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 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赠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 理。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总会或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地方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地方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或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标准。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依法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捐赠意愿书,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 数量、单价、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外币捐赠以实际结汇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坚持原则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名义开具。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捐赠物资有效期限应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并由捐赠人提供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登记入库。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生产单位捐赠产品,按照出厂价、销售协议、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作为公允价值,并由生产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二)捐赠物资属于捐赠人购入的商品,一般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采购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等有效凭据。
(三)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由红十字会和捐赠方共同确定。
(四)对无法按以上规定确定公允价值的捐赠物资,可按件计算,以1元钱1件作为捐赠价值。
如捐赠物资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具备使用性能,不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红十字会不予接受。
第二十二条 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输、包装等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捐赠人无法联系的,红十字会可以提出使用计划,提交监事会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有关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由红十字会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组织实施,也可由红十字会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与捐赠方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实施,但捐赠方与其指定的实施方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
(一)实际成本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列支;
(二)实际成本无约定的,列支额度不得高于当年捐赠支出总额的13%;
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包装、交通、快递、运输、劳务、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定向捐赠款物5万元以上, 非定向捐赠款物1万元以上的使用,报执委会、党组会研究。捐赠资金采购支出参考政府采购管理执行,捐赠人对采购另有书面约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其约定采购,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十九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针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及时、全面公开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情况。对用于基金、项目或特定捐赠款物,运行结束后,实施专项审计,费用据实列入实际成本。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捐赠财产,不得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 违者依法惩处,追究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要用于原捐赠 目的和用途。
第六章 捐赠荣誉
第三十八条 按照以下标准,授予捐赠人如下荣誉:
(一)对一次性捐赠或三年累计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物资价值2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人道、博爱、奉献奖” 荣誉牌匾;
(二)对一次性捐赠或三年累计捐赠人民币50万元(物资价值100万元)以上,100万元(物资价值2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颁发“博爱奖” 荣誉牌匾;
(三)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物资价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物资价值1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颁发“爱心奖” 荣誉牌匾;
(四)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万元(物资价值2万元)以上,10万元(物资价值2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五) 对提供人道服务和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募捐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授予荣誉的,报执委会和党组会研究。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上级红十字会表彰的,将按程序申报相应的荣誉。
第四十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上饶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评估定价办法(试行)》(饶红发〔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