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红十字会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监督,提升项目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市红十字会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接受社会捐赠和向各级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申报建设的公益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三条 项目设立需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红十字会宗旨;
2.尊重捐赠人意愿;
3.专款专用;
4.公开透明。
第四条 社会捐赠的项目,设立前需对项目需求进行评估,并报执委会、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正式设立。接受定向捐赠资金的项目,应请捐赠方出具捐赠函或与捐赠方签订定向捐赠协议。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条 向各级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申报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对方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条 项目内容应围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以服务基层、服务民生为出发点,致力于推动农村(社区)防灾减灾、公共服务体系的持续完善,宣传和普及自救互救、逃生避险、卫生健康、养老服务、无偿献血、干细胞捐献、器官及遗体捐献等知识,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必须明确项目分管领导,指定具体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或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八条 项目执行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应负责项目全周期的组织实施、资源协调、进度管控及风险应对,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变化,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并协商解决措施;捐赠人无法联系的,可以提出使用计划,提交监事会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有关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向各级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申报建设的项目,市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对方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博爱家园项目和省红十字会的博爱家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红十字会下发有关博爱家园项目管理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监督与评估工作应当贯彻项目的始终,市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并认真落实,督导活动应纳入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加强项目监督,及时指出存在问题,并跟踪督导问题整改。
第十四条 项目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后,该项目则自然终止。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后出现以下情况,项目执行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应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执委会、党组会同意后终止实施。
1.项目需求明显下降或受众反映不佳;
2.项目捐赠方终止定向捐赠,经费无法保障;
3.项目合作方终止协议;
4.项目执行不力,不履行义务的,或超出公益项目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5.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管理制度,违反基本公序良俗、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红十字会公信力。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完成后,可根据工作需要或捐赠方要求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严禁挪用、截留、贪污。如有违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厉行节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际成本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签订的协议约定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须按原渠道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应按照捐赠协议处置;若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项目采购
第二十一条 项目涉及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纳入项目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使用项目经费采购的大宗物资,应当建立物资台账;符合入库条件的物资,应登记入账,履行出入库手续,保障物资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市红十字会应建立项目台账,收集归档项目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须制作项目资料汇编,确保项目资料完整、可查。项目验收时应对项目文档资料的归档情况进行查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或其他援建的项目,有不同执行要求的,按其具体要求实施。(2025年7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