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上饶市红十字会信息,提高红十字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饶市红十字会信息或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机关及直属单位运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上饶市红十字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公开平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科室分(协)管领导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上网内容经科室分(协)管领导和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照科室编辑、办公室校审、分管宣传工作领导审核的程序进行发布。
第四条 办公室是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开展对拟公开市红十字会信息的审查;
(二)履行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是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规范、落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规范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二)办理本部门的信息公开事宜;
(三)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四)履行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市红十字会公信力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建设,积极优化完善官方网站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范围。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市红十字会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外,其他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信息履行审批和保密审查程序,并遵循“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做好源头审查,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本会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及时将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列入公开范围。
第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主动及时公开下列信息:
(一)与红十字事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
(三)现任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等管理层信息;
(四)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组织网络等信息;
(五)应依法依规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上饶市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七)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信息;
(八)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审计信息;
(九)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十)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和“三献”工作、养老服务相关信息;
(十一)会员、青少年工作和志愿者队伍活动等相关信息;
(十二)国际交流工作和南丁格尔奖评审表彰等相关信息;
(十三)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通过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红十字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能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